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罚款301万元重不重?
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罚款301万元,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满处罚“过重”,起诉行政机关。3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松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排摸,发现企业在相对隐蔽的仓库内通过错时的方式进行生产,生产区域从里面反锁并安装了监控,稍有惊动便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
2019年8月7日上午8时,企业员工开门倾倒垃圾时,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快速出击,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对企业立案调查,查扣违法生产的食品、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喷码机、清洗剂、不干胶贴纸、抹布等违法工具设备,并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逐一询问。
经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2020年6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以“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为由,对该公司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301万余元、没收涉案食品及违法生产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松江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和亦公司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和亦公司表示,案发后,公司积极配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主动召回流向经销商处的涉案产品,无任何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进行超过货值17倍的罚款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明显不当。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称,其在综合考量原告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松江区政府称,其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且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原告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且涉案产品货值高达177081.56元,多销往商超,潜在危害性较大。而原告作为一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应明知如实标明产品生产日期的重要性,却多次大量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具有实施违法行为谋利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该公司案发后虽然召回了涉案产品,但召回行为并非主动实施,而是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实施的,是监管部门的及时查处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适当。松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故闵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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