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劝阻浪费行为 不是骚扰是责任
一段“服务员提醒顾客合理消费避免浪费被骂”的视频近日在网上引起热议。视频显示,一对青年男女在北京丰台区某火锅店就餐时执意加菜,不顾服务员避免浪费的提醒,并拍桌子吼道“我乐意”“管得着吗”。2月19日,涉事餐厅浩爷羊蝎子火锅六里桥店发布致歉声明,表示已为顾客免单并赔礼道歉。负责人表示,餐厅将坚持引导顾客合理就餐、杜绝浪费,并为受委屈的服务员颁发“安慰奖”。
北京浩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日前表示,六里桥店一般人均消费140多元,两个人花300元左右就能吃饱吃好。涉事的两名顾客此次消费过程中点了20多种涮品和凉菜,总计1125元,其中很多菜都没有动过,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明显的浪费,因此餐厅服务员进行劝导,这是合理且必要的。
舆论对服务员普遍持同情支持的态度,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餐厅服务员三番五次劝导顾客“不是提醒是骚扰”,这种观点是对餐厅浪费劝阻权的误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正在大力倡导和培育的文明新风。餐饮浪费是不文明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监督、劝阻他人的餐饮浪费行为。餐厅作为经营主体,更是责无旁贷的。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完成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北京市制止餐饮浪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设立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餐厅服务员对有明显的浪费行为或趋势的顾客进行劝导,绝不是什么骚扰,而是履行责任的表现。
当然,一些网友的“骚扰说”也有提示意义——我们该怎样平衡调和顾客的消费选择权和餐饮单位的浪费劝阻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点什么餐、点多少餐属于消费选择权的范畴。餐饮服务单位及其服务员有劝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避免浪费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权利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而前者属于比较成熟的权利,既有消费习惯支撑,也有消法等法律支撑,后者则属于刚性和依据不足的权利,从目前看主要属于道德权利。即便是国家和一些地方的立法赋予了餐饮服务者该项权利,相关草案规定得也比较原则、笼统,这也就意味着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消费选择权很容易占据优势,浪费劝阻权则处于弱势,难以有效制衡消费选择权。
对顾客的消费选择权理应尊重和保障,但尊重和保障的底线就是浪费线,面对顾客逾越底线行使消费选择权,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听之任之、一味退让,也不能和稀泥。这就需要法律给餐饮服务提供者撑腰,把浪费劝阻权“武装”起来,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劝阻浪费的具体适用情形、劝阻的方式和边界、劝阻的保障手段和法律后果、针对浪费行为的制衡措施、法律责任等,赋予浪费劝阻权更多刚性力量,让餐饮服务员有底气有能力使用浪费劝阻权与浪费行为进行博弈,对浪费行为进行有效制约。(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