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虾蛄重金属超标……青岛利客来等3家企业被通报
鲁网2月22日讯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期。在2020年山东省局监督抽检中,共查处青岛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江山商场经营的红葡萄酒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另有两家海鲜产品经营店的虾蛄不合格。
一、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江山商场经营的红葡萄酒
2020年12月9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江山商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江山商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系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江山商场免予行政处罚。按照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江山商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二、莱西市润涛鲜海产品店经营的虾蛄
2020年12月15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莱西市润涛鲜海产品店崔浩杰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店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虾蛄。莱西市润涛鲜海产品店崔浩杰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进货时未能查验供货者相关资料以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莱西市润涛鲜海产品店(崔浩杰)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5000元。按照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莱西市润涛鲜海产品店崔浩杰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海鲜店已完成整改。
三、莱西市昊润海鲜吴希英经营的虾蛄
2020年12月15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莱西市昊润海鲜吴希英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店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虾蛄。吴希英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进货时未能查验供货者相关资料以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吴希英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0元。按照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吴希英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海鲜店已完成整改。(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