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济南市钢城区公布5月份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鲁网5月24日讯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了2021年5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
一、济南市钢城区瑞兴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泡椒凤爪等5个品种批次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运照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宏奥素牛筋27袋、江泉加钙王特级火腿肠26袋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莱芜市钢城区晶都来百货副食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酥花生(油炸类)3袋等共计8个品种批次食品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玉秀副食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黄花鱼罐头等21个品种批次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钢城区紫泰副食店经营标签标注错误生产日期、等级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信息公示牌标注错误生产日期、海带板标注虚假信息“AA级”。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济南市钢城区张记百年老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盘案
当事人自消毒并使用的餐盘经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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